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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农地免遗产税 三要件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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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2/12/08 02:30:41
经济日报 记者陈姿颖/台北报导

中区国税局指出,遗产中有农业使用的农地须留意,继承人若要列报农业用地扣除额,自遗产总额中扣除,应在申报遗产税时,检附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使用证明书,才符合《遗产及赠与税法》的免遗产税规定。

国税局官员表示,依遗赠税法规定,农地因继承或赠与可免徵遗产及赠与税,但必须同时符合三项要件,包含一、赠与或继承对象必须是《民法》第1138条所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;二、农地必须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;三、农地自赠与后五年内仍作为农业使用,另外继承人须向国税局申报该笔农地继承或赠与,如不符合免税条件,国税局将追回遗赠税。

中区国税局举例,甲先生办理父亲遗产税申报,取具《农业发展条例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」,主张父亲死亡时遗产土地确实作为农业使用,依遗赠税法规定列报农业用地扣除额。

不过国税局调查后发现,甲先生父亲死亡时,土地已变更为工业区用地,因此国税局和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再次确认,甲先生申报的土地已不符合农发条例中农业使用,因此不适用免徵遗产税。

中区国税局官员提醒,亲属过世,纳税义务人办理赠与税或遗产税申报时,须符合农地为农业使用、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、继承对象为民法规定继承人条件,若列报土地已由农业用地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,因受限於都市计画书的规定,仍继续作农业使用者,应同时检附农业主管机关,以及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文件,才可适用免徵。